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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线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对预留】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建设用地和》必要空?间予以严格规—划,控制;需要修改相关!。。规划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九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关联用地 !    】 城市?轨道交?通关联用地开发利】。用所获?得的政府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     第十条 ! 鼓励、支持企业或!者个人利《用社会资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和建?设 —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    【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 ?     第十三条!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迁改各类管】线、设施移植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 :    第十四【条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及周: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保!护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保证其安》全运行 》  》   第十》五条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 ? ,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可以【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  — ,  相关部门—。应当在不载》客试运行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试运》营 —  :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试运营期间报!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