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学—校,影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
?
,
,。 《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的?;
—
? , ? (四)未—按照规定维》修、改?。造学校校舍的;
!
:
? (】五)未按照规定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秩序的;
—
! (六)违【反,规定批准《在学校?周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设?置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的;:
?。。。
,
: 《 (》七)拖?。欠、克扣和》挪用教师工资—、补贴、津贴的【;,
《
》 (八)未!执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违反规定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的;
】
《 (九)!违反教?师管:。理规定导致教师资源!不能均衡配置—的
?
,
》 第六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
?
:。
】 (?二)未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置教职》。工的;
【
】 (三)未按照】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
! (》四)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
,
: 【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的;】
! (六)】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和教师单一标准】的;
》
? 》 : (七)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的
】 第》六,十七条 《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
—
— (三) 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 》(四)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
【
《。 —(五)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 :(六)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
》 : —(七)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
!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
【 (》九)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 第六十八【条,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
】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
:
,
《 :。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
:
【 (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
! ? (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
【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 【(,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
, 】(二)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
!
!(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
— 【(四)?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
《
【 , (五)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