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障措施
《
—。
: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新增加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 第五十—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 , 第:五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编制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并不!得将上级政》府安排的各》项义务教《育经费和《所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扣减或》者抵顶?。正常的年《度财政义务教育【经费预算
!
》。省、市、《州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时应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财力薄弱【的县(市《。、区)倾斜加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力】度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县《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
:
, : 第五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和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重《点用于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
,。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包含教师工资【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负债建!设
?
》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并在学?校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教师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统—计公告制度》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 第六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
《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教师培】训、学校管理—的有机?统一
—
,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教育执法监督队伍落!实教育执法监督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