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第九《条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 ?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行 】 ,   班车客运途】。经城镇配客的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 【第,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六】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    》 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规范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     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时间、!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藉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旅游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旅游客运市场— 《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  : 旅游客《运包车?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及旅:游接:待行程计划在—车籍地以外》接送有组织旅游【团队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农】村客运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欺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     —(二)站外》揽客; —     (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   ? (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     (【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 ,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  ?。   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所属客运【车辆不得《有,超员行?。驶、:。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聘用?驾驶人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建立《驾驶人聘《用档案 【第十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     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发包人?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的起止日期; 】。  ?   ?(二)承《包经营的起止日期】;  —   (三)—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客!运车辆的基本情况】;  — , , (四)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人?。变更:投入客运班线的【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时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   ? (五)违约责任 !。 , 第十七条 客】运车辆发车》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 ?     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站经营者负责;【不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 —。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应当拒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的乘客乘《车 ?    》 ,普通: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从》事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     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前款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