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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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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
【。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行】
: , ? 班车《客运途经城镇配【客的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
第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六【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 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规范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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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时间、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藉》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旅游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旅游客运市场!。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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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运包车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及旅游接】。待行:程计划在车籍地以外!接,送有组织旅游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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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农村客运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欺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 (二—)站外揽客;
【
— (: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
: 》(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 , : 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所属》客运车辆《不得有超《员行驶、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聘】用驾驶人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建】立驾驶人《聘用档案
》
: 第十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
《 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发包人】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的起止日期;
! (二【),承包经营的起止日】期;
【 (三)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客运车》辆的基本《情况;
】 , (?。四)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人,变更投入客》运班线的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时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 (五)【违约责任
【 第十七条 客【运车辆发车》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
! 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站经营—者负责;不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
: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应当拒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的乘客乘《。车
—。 普通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从事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
【 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前款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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