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 》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行 —    班车客运】。途经城镇配》客的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 —第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六?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     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规范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  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时《间、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藉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 【。 , ,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旅游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旅!游客运?市场 ?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   旅游客运包】车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及旅游接待行!程,。计划在车《籍地以外接送有组织!旅游团队 —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农村客运【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欺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   (二)站【外揽客; 》     (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     —(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  :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   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所属客运车辆!不得有超《。员,行驶、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聘用驾驶人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建立驾驶人【聘用档?案 :。 第《十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 《 ,   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发?包人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的起】止日期?;     !(二)承包经营的起!止,日,期; 》     (—三)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客运车辆】的基:本情况?;  —  : (四)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人【变更投入客运班【线,的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时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 ,  :。 ,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客运车辆发车—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 】   》  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站经营者负责;不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 《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应《当拒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的乘客乘》车     !普通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从事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 :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 ?     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前款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