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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八十三条 【 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或者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在脱贫【认定工?作中虚报数据、虚】构事实或《者违:反脱贫?认定标准和》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处理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条件进行资金整合或!者整合资金未—用于扶?贫开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八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项目《的由:扶贫项目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   第八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贫政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   第九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        ! (:一):。经批准列入》脱贫计划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或—。。者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 — :      】   (二)—未,执行脱贫攻坚政【策或者违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 ! 》       【 (三)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四)未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资金保障机制的】。; :   【      (【五,。)扶贫成效考核中】问题:严重:的;  !。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 —      —   ?(七)干扰、阻碍】对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    《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 】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