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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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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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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指标管理机构收】到车辆完成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由原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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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在本《。。市办理车辆登记【。的,个人可以《。自2012年—7月1日《起10年内》按,规定不限次》数申领更《。新指标逾期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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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1日之后》在本市办理》车辆登?记(:凭,更新指标办理车辆】登记除外《)的个人可以自车辆!办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按规定—不限次数申领—更新指标逾》期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
? , 第三十二【条
—
【。已在本市《登记的出租车、公共!汽车、新能源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
《 ? 曾被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强制注销!的中小客车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 第》三十三条
【。
】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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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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