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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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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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应?当具有?相应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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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
《
】 (二)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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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排气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
?。
】 (四)配置具!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全球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语《音翻译、车辆防【盗、车辆防伪—。等,。功能的技术》设备;
》。。
》 《 ,。 (五)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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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设置顶》灯和防劫装置—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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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配?。置消防器材;
【
】 》(八:)设置或者张—贴价目表、告示帖】、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
?
,
【 : : (九)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的样【式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自取:得车辆?运营:证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车辆运营证【
— 第》十三条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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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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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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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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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第十四条 】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
】 : 《 (一)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要:求并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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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有相应数!量的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
?。。 : :。 : ,。(三)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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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车辆停放地和【管理人员;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