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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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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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应当】具,有相:应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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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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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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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排气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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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配置具》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全球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语音翻译、车辆防!盗、车辆《。防伪等功能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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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 ? ? (六)设置【顶灯和防劫装—置等设施;
【
《 【。 ,(七)配置消—防器材;
】
! (八)设置或者张!贴价目?表、告示帖、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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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的样式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自取得车辆运—营证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车辆运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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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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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 : :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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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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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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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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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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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要求并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
【
,。。
— (二—)有相应数量—的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 , : : (三)—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 — , (四)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车辆停放地】和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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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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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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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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