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地方【各级医疗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我区【医院对地方》开放:部,。。分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良后果》的
】 , 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 (二)医!务人员按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检查】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的;
】 (!三,)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的;
【
?
】 (四?。)按操作规程进行的!肝、肾、《心包穿刺、脊髓腔】穿,刺、脑?室穿刺及心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意外情况的》;
! : ?。 (:。五)在诊疗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
:。
》 : : (六)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 (七)》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
》
,
【 (》八)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难以》避免的肠《。粘,连、出血、》感染等情《况的;
! , (九!)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损伤周【围组织或器官—。的;
《
?
, 《 《(十)肝叶大部分切!除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等【情况的;
—
】 , (十一)【。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十二)【医疗器械在》。使用前经过检查【正常但在操》作运转中发生非人为!的,难,以避免故《障或临时停电等【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
《 ,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