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地方各级【医,。疗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我区医院对地方【开放部分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良后果!的
—
《 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 , (二—)医务人员按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检查【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的;
】
,
:
? : 》(三)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的—;
【。 (!四)按?操作规程《。进行的肝、肾—、心:包穿刺、脊髓腔【穿刺、?脑室穿刺及心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意外情况的;
!
? (!五)在诊疗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
:
》 ? , (六《)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 (七《)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
】 】(八)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难【以避免的《。肠粘连、出血、感染!等情况的;
【。
》 《。 (《九)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损伤周围组!织或器官《的;:
:
:
: , (十!)肝叶大部分切【除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等情况》的;
【。
》 (十一)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十】二):医疗:器,械在使用前经过检】查正常但在操—作运转中发》生非:人为的难以》避免故障或临时【停电等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
【
【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
? ,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