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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地【方各:。级医疗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我区》医院对地方开放【。部分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良后【。果的: 《     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 》。     》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 ,     (—二)医务人》员按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检查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的; 】 ?       】  (三)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的; 》 :     【    (四)按】操作规?程进行的肝、肾、心!包穿刺、《脊髓腔穿刺、脑室穿!刺及心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意外情况【的; 《    【   ?  :(五)?在诊疗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    】     (—六)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七)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 《        ! (八)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难以避免—的肠粘连、》出血、感染等情况的!;   !      (九】)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损?伤周围组织或—器官的; 》 ,      !   (十)肝叶】大部分切除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等情况的; !        ! (十一)》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十?二)医疗器械在【使用前经过检查正常!但在操作运转—中发生非人为—的难以避免故障或临!。时停电等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 :    —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