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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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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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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地—方各级?。医疗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我】区医院对地方开放】部分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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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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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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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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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务人员按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检查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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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的【;,
》
— (四)按操】作规程进行的肝、】肾、心包《穿刺、脊髓腔穿刺、!脑室穿刺及心导【管,、内窥镜等检—查时所发生意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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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诊,疗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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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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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
》
— ? (八)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后发生难以避免的】肠粘连、出》血、感?染等:情况的;
》。
— (】九):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损伤周—围组织?或器官的;
】。
? 《 《(十)?肝叶大部分切除后】发,生,的出血、胆漏—、肝昏迷《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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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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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二,)医:疗器:械在使用前经过检】查正常但《在操作运转中发生非!人为的难以避免【故障或临《时停电等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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