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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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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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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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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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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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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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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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