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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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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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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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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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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