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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康?复使其能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