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康?复使其?。能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