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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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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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康?复使其能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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