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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   》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 ,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 ,。   《 ,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  《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一)孕?情、环情监测; !。    【    《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 ,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   ? ,。 , ,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 :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  》 ,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     】第二十二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