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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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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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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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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 ?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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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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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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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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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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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 第十五条 】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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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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