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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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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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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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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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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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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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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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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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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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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