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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    】。 ,   ?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    】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   》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    】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