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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 :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   《   ? ,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  :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  :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