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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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
【 ?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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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
? ,。。 《。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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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 ,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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