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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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
—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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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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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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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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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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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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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
?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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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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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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