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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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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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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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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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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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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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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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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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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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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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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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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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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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