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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 ,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  : ,。 (二)《收,取,申请人财《物; ?。     !    (三)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第二十条 —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证件 — , :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 !      !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第二十三】条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 :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 :。   【     》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 ,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    】 ,  :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 【 》      —  (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 !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