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二)收取申请人】财物;
《。
《
【 (三)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
,
《 第二十一条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证件
—
《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 :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
!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第二十二条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
【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
【
!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
? 》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
【
— (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
, 第二十【六,条 :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
【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