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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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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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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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取?申请: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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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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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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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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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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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
— ,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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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
《
—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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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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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
】 —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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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 —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
?。
— ? (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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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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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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