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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二)收取申请人】财物; 《。 《       【  (三)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 ,    《 第二十一条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证件 — 《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  :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 !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 ,第二十二条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  【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 【       !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 ?     》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 【      —   (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 ,    第二十【六,条 :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 【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