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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
? 第十五条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向对申请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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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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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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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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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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