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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蔓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蔓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蔓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 ?        】(,二):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的; 】   《      —(三)未主动收集艾!滋病疫情《信息或?。者对艾滋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  : ,    《 (四)发》现艾滋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办法规定措!施,。的; —       】  (五)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个人信息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  (一)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的; !    《     》(二:)未:按,规定报告艾》滋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的; 】  :。 ,     (三【)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未按规定提供!医疗救治《、接诊、转诊—或者拒绝《接诊、转诊的; ! : ,   ? ,     (四)】。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内被艾》滋病病原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     》 (五)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械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     (六【),在医:疗诊治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医疗记录资料!的;: ?       !  :。(七)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个人!信,息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责令进行检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或者》以艾滋病为借—口扰乱、《。危害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