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
?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
【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
—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
】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
【。 :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
: 》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
《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
【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四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
? : ,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
》。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
》 ?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
】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
,
《 第二—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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