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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
《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
:
《 ?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
《 》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
》 《。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
《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
?
】。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 《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
— :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
, 《 ?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
:
,
: ,。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 【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
《 —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
第】二十:。六条 ? 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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