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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  《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 :   《   ?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 《     》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    》    《。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 《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 ?        】。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    《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      —  :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 ,    《   ?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 : , : ,。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       【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 《      —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     第】二十:。六条 ? 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