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
!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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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
】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
》 》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
【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
? 《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
?
》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
《。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
—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
》 》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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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
? 第二》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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