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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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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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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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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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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
,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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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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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 , ,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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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
第【十七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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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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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
《 》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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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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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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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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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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