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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 ?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      】  :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第:十五条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 ? ,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  ?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    《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 ,     —   ?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 《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六条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    】 第十七条 —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 ,。        !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  《   ?  :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    】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 ,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 ,  ?   第《十八条 《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     【第十九条 》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 ,。 ,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