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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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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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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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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 : 《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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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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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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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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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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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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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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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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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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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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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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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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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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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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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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