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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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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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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 ,。。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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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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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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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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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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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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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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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 《第十七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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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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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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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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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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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十八条 !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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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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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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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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