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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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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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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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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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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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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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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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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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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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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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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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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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十八条 !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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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 ? 第二十条 —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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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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