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
】。
: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 】。(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
— , :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
:。
:
】 (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的工作情况;
】
《
—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
第五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
】 (二)督!促、检查《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 :。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 : 第五十八—条 :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
—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
《 《第六十?。条 ?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