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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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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 第四十》。五条: ,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或者消除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污染治理、宣传疏!导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防止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 ,。 : 第:。四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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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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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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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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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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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提供【。物资:和人力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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