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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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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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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或者消除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污染治理、》宣传疏导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防—。止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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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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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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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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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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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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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提供物资—和,人力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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