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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   】  第?四,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     第四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或:。者消除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污染治理、宣传疏】导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防止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    第四—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 ?。     第四!十七: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   第四十八条 !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    【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 》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     第!四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 : :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提供物》资和人力等》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