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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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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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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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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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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根【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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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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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驻】地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 :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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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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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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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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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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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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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技术理论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促进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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