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建标库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