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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争议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