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
,
《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
—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
:
! ,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
,
【 《(三:)基:。金收益;
》
》 (!四,)滞:纳金;
《。
:
《 《 ?。(五)地方财政拨款!;
! : (六)【社会捐赠;
—
,。
— 《 (七)其—。他收入
【
: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
—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
?
《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
》 第十》。二条 ?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
】。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
《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
》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