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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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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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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
!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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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 ? (三【)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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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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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财政?拨款;?
— ?。 : (六)—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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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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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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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 ?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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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 , 第十四条 —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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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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