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社会工伤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