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七章 争议【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八—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制定
】
,
第四十九!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或单位对—社会保?险部门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