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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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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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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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或单:位对社会保》险部门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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