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则组成,依法监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部门的基金收支和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如实报告因工伤亡情况。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等情况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必要时,可提请审计。单位应定期向被保险人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监督本条例的实施。社会保险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