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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 ,      】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       【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 ,。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 — ,   —  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  ?。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   ?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   ?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