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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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
【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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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 :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
【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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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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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
】
— 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 :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
: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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