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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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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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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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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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但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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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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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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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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