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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 —认 —   》  :第十二条  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  :  :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  :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但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    】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   【。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