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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入伙、退伙与合【伙终止 — 》    第十—七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八条 【   合伙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各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合》伙规定?有经营期限的合伙】。。人,严重: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 ?    第十九条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退伙 》      】   (一)—死亡; —。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三)被》合,伙除名 【     第【二十条?。 ,   ?某一合伙人严—重违约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除名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 《  《   第二》十一条 《 ,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应当立即进】行结算?给,退伙人分配其—损益结算应当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状,况为准 —     退伙!时尚未了结的合伙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损—益 : 》    《第,二十二条 》   退伙人—的利益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退还;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以现金退还但】经合伙人与退伙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其【他方式退还 !    》。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终止 【   ?  :    《(一)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 ?      【。   (三)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 《 》  :   ?   (四)因违法!经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 】     》合伙财产清》算时应先清偿债务】;剩余的《合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或者利润分配比例】返还和分《配给合伙人 ! ,。    《 第二十六条   ! 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应当?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清》偿 :     !。合伙人中有》不,能清偿的《其债务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但债权《人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   第二十—七条    合【伙,。终止后原合伙人【仍然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合》伙清算终结后应【当,。立即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第二:十九条   — 合伙纠纷》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