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入伙、退》伙与合伙终止
】
:
,
? 第十—。七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十八条 】 合伙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各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合伙规定有》经营期限《的合伙人严》重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
: 第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退伙
】
《 《 ,。 (一《)死亡;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三)被?合,伙除名
《
— 第二十条 ! 某一合》伙,人严重违约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除名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
》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应】当立即进行结算给】退伙人分配其损益】结算应当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状况】为准:
! 退伙时尚未了结】的合伙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损益】
! 第二十二条— 退》伙人的?利,益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退还;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以现金退还但】经合伙?人与退伙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其他方!式退:还
!。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终!止
:
— : 》(一)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
: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
》 【(三)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
【。
,
《 — (四)《因违法经《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 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
,
,
:
: : 合伙财产清【算时应先清偿债务】;剩:余的:合,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或者利润分配比例】。返还和分配给合【。伙,人
【 第二十六条! 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应当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清偿】
— 合》伙人中?有不能?清偿的其债务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但】债权人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
:
第二【十七条 《 合伙终—止后原合伙》人仍然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 合伙?清算终?结,后,应当:立即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第二十九!条 合伙纠纷!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