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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入伙、退》伙与合伙终止 】 : , ?    第十—。七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十八条 】   合伙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各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合伙规定有》经营期限《的合伙人严》重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 :    第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退伙 】  《    《 ,。  (一《)死亡;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三)被?合,伙除名 《  —   第二十条  !  某一合》伙,人严重违约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除名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 》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应】当立即进行结算给】退伙人分配其损益】结算应当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状况】为准:    ! 退伙时尚未了结】的合伙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损益】    ! 第二十二条—    退》伙人的?利,益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退还;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以现金退还但】经合伙?人与退伙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其他方!式退:还   !。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终!止 :  —  :     》(一)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 :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  》       【(三)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 【。 ,  《      — (四)《因违法经《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  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 , , : :  :  合伙财产清【算时应先清偿债务】;剩:余的:合,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或者利润分配比例】。返还和分配给合【。伙,人 【    第二十六条!    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应当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清偿】 —    合》伙人中?有不能?清偿的其债务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但】债权人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 :     第二【十七条 《   合伙终—止后原合伙》人仍然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 合伙?清算终?结,后,应当:立即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第二十九!条    合伙纠纷!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