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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 《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 《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  》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 ,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