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
,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
—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
】
【。 (二)强【迫旅客乘车;
【
》 《 ? (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
《
,
【 (《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
—
:。
,
》 (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
!
》。 (—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
【 第?十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
》 第十六条 —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标:准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
农村客!运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
—
【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
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