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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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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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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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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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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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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强迫旅客乘车;!
— (!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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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
【 :。 (【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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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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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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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标》。准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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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客运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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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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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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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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