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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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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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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 :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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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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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
【。
】 : (《二)强迫旅客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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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
】 (!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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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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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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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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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标准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 农村—。客运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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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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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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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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