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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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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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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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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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 :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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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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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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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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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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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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