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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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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 ,。。 第十四条 【。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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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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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 第十》六条 ?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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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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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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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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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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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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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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