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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     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  :第十四条 》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   —  第十五条 【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 :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 , ,  :。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 ,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   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    《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    【 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     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 ?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