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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 :   ? 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 : ?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  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  —  :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  》   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  ?   第十八条 】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 《  :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     】。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     【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