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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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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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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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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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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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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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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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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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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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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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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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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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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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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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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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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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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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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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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 :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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