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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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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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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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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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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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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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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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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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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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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 第三十【四条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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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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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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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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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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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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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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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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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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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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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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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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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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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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