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
】 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
》。 》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
》。 :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四,。)政:府投:。资项目?;
】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
—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
?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 《 , ,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 :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 —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
!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
— ,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
,
:。。 ,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
】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 ,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