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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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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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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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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 (四)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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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
》 ,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条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
《 , :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
《。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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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
【 ,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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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十二条 】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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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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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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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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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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