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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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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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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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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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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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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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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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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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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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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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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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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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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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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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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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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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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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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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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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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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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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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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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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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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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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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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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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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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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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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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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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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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