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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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12】年6月25日公布】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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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修改为“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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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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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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