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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 ?。  ?   第二十一条 !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中止所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但受援人无理缠讼或!不予:必要的配合》经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     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中心撤?销其受援资格 【。    】 ,第二十?二条 ?。 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索取、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中心应从法】律援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  》   律师事—。务所:也可自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本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发给】补,贴 : ?   《  第二十四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对有事实】证明未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有权要求更》换   !  第二十五条 】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符合市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应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