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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    】。   ?  (二)》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   》 , ,    (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应同时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至迟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刑事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 !   ?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于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于3—日内函复人》民法院 【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工作应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 —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持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受理法律!援助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