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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  》       【(二:)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     》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 ,       (】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应同时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至迟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刑《事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 》 ?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于《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于3日内函复【人民法院 —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工作应?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 ? 《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持【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受理法律援助】。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