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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 ?      —  : ,。(二:)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 ,。      —   (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 第十五条 — 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应—同,时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七条 》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至】迟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刑事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 ? ?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于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于3日内函!复人民法院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工作《应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持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受》理法律援助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