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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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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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 — (二《)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 ?。 (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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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应—同时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至迟!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刑事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
!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于《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于】3,日内函复人民法院】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工作应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持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受理:法律援助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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