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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 【      】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养证等证明材】料的;? 《      【   (三)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 》   ?    《  (?四,)伪造、变造—政府公文申请办理】本,人或者?被监护人户口—登记事项的 】     【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  !       【(一)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     !    (二—)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 】  :   个人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   【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的; 《      !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         !(四)教唆或者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 —。  《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六)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 : ,  》    《  : ,(七)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