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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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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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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
【
】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养证等证明材】料的;?
《
【 (三)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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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伪造、变造—政府公文申请办理】本,人或者?被监护人户口—登记事项的
】
【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
! 【(一)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
! (二—)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
】
: 个人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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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的;
《
!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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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唆或者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
—。
《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六)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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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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