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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罚则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下列—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治结核病人的处!责任者100元、】单位100》0元罚款; 】       !  (二)准—许、纵容结核病人】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从》事工作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其他?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