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控制《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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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的除【按规定通《知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外还要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 《。 , :。 (一)食品、【餐饮、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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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育、托幼单位!从业人员;
】
!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从业!人员
! 上述人员确已!治愈需要《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须持【有结核病防治—。机构开具的》复工诊断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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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按】规定组织《下列人?员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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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人员;
!
《 ?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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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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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密切接触者;
】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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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其他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和结—核病人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水、结核《病人的痰液和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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