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迁出市外
第四十九条 〔迁出〕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五十条 〔迁出办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网上核验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收缴居民户口簿或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户口迁出章,并做迁出登记。
第五十一条 〔升学户口迁出〕被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批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出户口。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出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