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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 :    — 第二十六》。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    】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 : ,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   《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   第三十三条 !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 ,       【 , (一)招标文件;! ?      】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 《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   ?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   ?。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