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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第!二十五条 》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  ?   第二十—七条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 ,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 ,。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第三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  》   ?  :  (一)招标【文件; —    —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  —      —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 ,   《   ?  :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      【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   》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    《 第三十九条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