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
【。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
第三!十一条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
》。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第三》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
》 (一)招】标文件?;
《
:
: —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
— :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
:
】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 : 第三十七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
】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