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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第二十《四条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第二十五条 —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  《  :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   ?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   ?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      】 ,  :(一)?招标:文件; 【        !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 《   ?  :   ?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        !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七【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  : 第三十九条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