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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    】 第二十六》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 ?。   ?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 , ,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 ?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  第?三十:二条 ?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   ?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第三十】五,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     》    (一—)招标文件;— ,  —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 ? ,   ? ,  :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 :。     》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