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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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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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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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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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 ?。第十二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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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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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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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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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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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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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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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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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从事】。营运的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
! 》(五)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 》 ,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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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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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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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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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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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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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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