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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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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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 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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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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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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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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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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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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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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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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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
! , —(四)大、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从事》。。营,运的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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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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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 , , (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 (八)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 【(九)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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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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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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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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