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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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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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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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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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
】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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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
】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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