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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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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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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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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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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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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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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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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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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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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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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