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