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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补偿 【 — ,   第八条  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 ,    第十条  !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 : ,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   —。 ,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支付 【  《   征地补偿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    》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 《    第十五条】  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 【    】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 ?。。     !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    《 第:十七条? , 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     !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