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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补偿 】。 《。    第八条【  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 》。。 ,   第九条 【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     第】十,条,  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 :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    《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支付 】    征地补偿】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 《     第十五】条  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 【 : ,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 —。。 》    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  —。   第《十七条 《 ,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    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 ,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 ,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