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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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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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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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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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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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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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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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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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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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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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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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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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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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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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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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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 , , 第?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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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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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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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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