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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补偿 【    — 第八条  —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   》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    【 ,第十条  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支付? ?     【征地补偿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 《。   ?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    第十五条】  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 : 》    第十六条 ! ,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 《    【 ,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     第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    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  :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  — ,  第十八》条 : 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