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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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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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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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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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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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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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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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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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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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支付
】 征地—补偿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 第十四条 — 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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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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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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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
】 , ,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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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 : 第?。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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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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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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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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