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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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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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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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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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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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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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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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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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