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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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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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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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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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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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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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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 《第,五条 ?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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