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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  :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 ? ,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   【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